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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企業合規管理(li)辦法

發(fa)布時間:2022-12-13 10:47:13      閱讀(du)數:1436

中央企業合(he)規管理(li)辦法

2022年8月23日國務院(yuan)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(ling)第42號公布(bu) 自2022年10月1日起(qi)施行)

第(di)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深入(ru)貫徹習近平法(fa)治思(si)想,落實全面(mian)依法(fa)治國(guo)戰略部署,深化法(fa)治央企建設(she),推(tui)動中(zhong)央企業加強合規管理,切(qie)實防控風險,有力保障(zhang)深化改(gai)革(ge)與高(gao)質量發展,根(gen)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公司法(fa)》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企業國(guo)有資產(chan)法(fa)》等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,制定(ding)本辦法(fa)。

第二條(tiao) 本辦(ban)法適用于國務(wu)院國有資(zi)產監督管理委員(yuan)會(以下(xia)簡稱國資(zi)委)根據國務(wu)院授(shou)權履行出資(zi)人職責的中央企業(ye)。
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(he)規(gui)(gui),是(shi)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(wei)(wei)和員工履職行為(wei)(wei)符合(he)國(guo)家法律法規(gui)(gui)、監管規(gui)(gui)定(ding)、行業準則和國(guo)際條約、規(gui)(gui)則,以及公司章程、相關規(gui)(gui)章制度等要求。

本辦法所稱合規(gui)風險,是指企(qi)業及(ji)其員(yuan)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(gui)行為引發(fa)法律(lv)責任、造成(cheng)經濟或(huo)者(zhe)聲譽損失以及(ji)其他負(fu)面影響的可(ke)能性。

本辦法所(suo)稱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(li),是指企(qi)業以(yi)(yi)有效(xiao)防控(kong)合(he)規(gui)(gui)風險為(wei)目的(de)(de),以(yi)(yi)提升(sheng)依(yi)法合(he)規(gui)(gui)經(jing)營管理(li)水平為(wei)導向,以(yi)(yi)企(qi)業經(jing)營管理(li)行為(wei)和員(yuan)工履職行為(wei)為(wei)對象,開(kai)展的(de)(de)包(bao)括建立合(he)規(gui)(gui)制度、完善運行機制、培育合(he)規(gui)(gui)文化、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(zhi)、有計劃的(de)(de)管理(li)活動。

第四條 國資委負責指導、監督中央企業合規(gui)管(guan)理(li)工作,對合規(gui)管(guan)理(li)體(ti)系建設情況(kuang)及其(qi)有效性進行考(kao)核評價,依(yi)據相關(guan)規(gui)定對違規(gui)行為開展(zhan)責任(ren)追究。

第五條 中央企業(ye)合規管理工作(zuo)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
(一)堅持黨(dang)的(de)領導(dao)(dao)。充分發揮企業黨(dang)委(黨(dang)組)領導(dao)(dao)作用,落實(shi)全面依法(fa)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(qiu),把黨(dang)的(de)領導(dao)(dao)貫(guan)穿合規(gui)管理全過程。

(二)堅持全面覆蓋。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(ying)管(guan)理各(ge)領域各(ge)環節,貫穿決策、執(zhi)行、監督(du)全過程,落實到各(ge)部門、各(ge)單位和(he)全體員工,實現多方(fang)聯動、上(shang)下(xia)貫通。

(三)堅持權責(ze)清晰。按(an)照(zhao)“管業務必須管合規”要求,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、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,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,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。

(四)堅持務實高效。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(ji)的(de)合規管(guan)理(li)體(ti)系,突出對重(zhong)點(dian)領(ling)域(yu)、關鍵(jian)環節和重(zhong)要人員的(de)管(guan)理(li),充(chong)分利用大數據等信(xin)息化手段,切實提(ti)高管(guan)理(li)效能。

第六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在機構(gou)、人員、經費、技術等(deng)方面(mian)為(wei)合(he)規(gui)管理工(gong)作提供必要條(tiao)件,保障相關工(gong)作有(you)序開展。

第二章 組織(zhi)和(he)職責

第七條 中央(yang)企業黨委(黨組)發揮把方向、管(guan)大局、促落實的領導作用,推動合規(gui)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,不斷提升(sheng)依法合規(gui)經營管(guan)理水平(ping)。

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(nei)法(fa)規制(zhi)度(du),企業黨建工作機(ji)構(gou)在黨委(黨組)領導下,按照有關(guan)規定(ding)履行相應職責,推動相關(guan)黨內(nei)法(fa)規制(zhi)度(du)有效貫徹(che)落(luo)實(shi)。

第八條(tiao) 中央企(qi)業董事會發揮(hui)定戰略、作決(jue)策、防風險作用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(一)審議(yi)批準合規管理(li)基本制度、體系(xi)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。

(二)研究(jiu)決定合規(gui)管理重大事項。

(三)推動完善(shan)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(you)效性進行評價。

(四(si))決(jue)定(ding)合規管(guan)理部門設置及職責。

第九(jiu)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經(jing)理(li)層發(fa)揮謀經(jing)營、抓(zhua)落實、強管理(li)作用,主要履(lv)行(xing)以下職(zhi)責:

(一)擬訂合規(gui)管理體(ti)系建設(she)方案,經董(dong)事(shi)會(hui)批準后組織實施。

(二)擬訂合(he)規管(guan)理基本制(zhi)度,批準年度計劃等,組織制(zhi)定合(he)規管(guan)理具體制(zhi)度。

(三)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(feng)險事件(jian)。

(四)指導(dao)監督各部門和所屬(shu)單位(wei)合(he)規管理工作。

第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(ze)人作為(wei)推(tui)進(jin)(jin)法(fa)治建設第一責(ze)任人,應當切實(shi)履行依法(fa)合規經營管(guan)(guan)理重要組織(zhi)者、推(tui)動者和實(shi)踐者的職責(ze),積(ji)極推(tui)進(jin)(jin)合規管(guan)(guan)理各項工作。

第十一(yi)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設立合規委員會,可以與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,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(zuo),定期召開會議,研究(jiu)解決重點難點問題。

第十二(er)條(tiao) 中央企業(ye)應當結合(he)(he)實(shi)際設立首席合(he)(he)規官,不新(xin)增(zeng)領(ling)導(dao)崗位和職數,由總法(fa)律(lv)顧問兼任,對企業(ye)主要負責(ze)人負責(ze),領(ling)導(dao)合(he)(he)規管理(li)部門組織開展相(xiang)關(guan)工作,指導(dao)所屬單(dan)位加強合(he)(he)規管理(li)。

第十三條 中(zhong)央(yang)企(qi)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(cheng)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(一(yi))建立(li)健全(quan)本部門業務合規管(guan)理制度和流程,開(kai)展合規風險(xian)(xian)識(shi)別評估(gu),編制風險(xian)(xian)清單和應對(dui)預(yu)案。

(二)定期梳理重(zhong)點崗(gang)位合規(gui)風險,將合規(gui)要求納入(ru)崗(gang)位職責(ze)。

(三)負責本部門經營(ying)管理行為(wei)的合規審查。

(四)及時(shi)報告合規風險,組織或者(zhe)配合開展應(ying)對(dui)處置。

(五)組織或(huo)者配合開(kai)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。

中央企業應當在業務(wu)及(ji)職能部(bu)門設置合規(gui)管理員,由業務(wu)骨干擔任,接受合規(gui)管理部(bu)門業務(wu)指導和培訓。

第十四(si)條 中央企業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(he)規(gui)(gui)管理工作,主要(yao)履行以(yi)下職責:

(一)組織起草(cao)合規管理基本制度、具體制度、年度計劃(hua)和(he)工(gong)作(zuo)報(bao)告(gao)等(deng)。

(二)負責規章制度、經濟合同(tong)、重大(da)決策合規審查。

(三)組織開展合規(gui)風(feng)險識別、預(yu)警(jing)和(he)應對處置,根據董事會授(shou)權開展合規(gui)管理體系(xi)有效性評價。

(四)受理職責范圍內的(de)違規舉報,提出分類處置(zhi)意見(jian),組織或(huo)者參(can)與對違規行為的(de)調查。

(五)組(zu)織或者協(xie)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(kai)展(zhan)合規培訓,受(shou)理合規咨詢(xun),推進合規管(guan)理信息(xi)化建(jian)設。

中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配備與經營規模、業(ye)務范圍、風險水平相適應(ying)的專職(zhi)合規管理(li)人員,加強業(ye)務培訓,提(ti)升(sheng)專業(ye)化水平。

第十五條 中央企(qi)業紀檢監(jian)察(cha)機構和審計、巡(xun)視巡(xun)察(cha)、監(jian)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(gui)定(ding),在職(zhi)權(quan)范圍內(nei)對合規(gui)要求(qiu)落實(shi)情況進行(xing)(xing)監(jian)督,對違(wei)規(gui)行(xing)(xing)為進行(xing)(xing)調查,按照(zhao)規(gui)定(ding)開展責任追究。

第三章(zhang) 制度建設

第十六條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建(jian)立健全(quan)合(he)規管(guan)理制(zhi)度(du)(du),根(gen)據適用范圍、效力層級等,構建(jian)分級分類的(de)合(he)規管(guan)理制(zhi)度(du)(du)體系。

第十七(qi)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(ye)應當制(zhi)定合規管理基本制(zhi)度,明確總體(ti)目(mu)標、機構職責、運(yun)行(xing)機制(zhi)、考核評價、監(jian)督問(wen)責等內容。

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(fan)壟斷(duan)、反(fan)商業賄賂、生態環保(bao)、安全生產、勞動用(yong)工、稅務(wu)管(guan)理、數據保(bao)護等重點領域,以(yi)及合規(gui)風險較高的業務(wu),制(zhi)定合規(gui)管(guan)理具體制(zhi)度或者專項(xiang)指南(nan)。

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,根據(ju)所在國家(jia)(地區)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等,結合實(shi)際制(zhi)定專(zhuan)項合規管理制(zhi)度(du)。

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根據法(fa)律(lv)法(fa)規、監管政(zheng)策(ce)等變化情況,及時對(dui)規章制(zhi)度(du)進(jin)行修訂(ding)完善,對(dui)執行落(luo)實情況進(jin)行檢查。

第四章 運行(xing)機(ji)制(zhi)

第(di)二十條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(feng)(feng)險(xian)識別評(ping)估(gu)預警機(ji)制(zhi),全面(mian)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(de)合規風(feng)(feng)險(xian),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(feng)(feng)險(xian)數據庫,對風(feng)(feng)險(xian)發生的(de)可能性(xing)、影響程(cheng)度、潛在后(hou)果(guo)等(deng)進行分析,對典型性(xing)、普遍性(xing)或者可能產(chan)生嚴重后(hou)果(guo)的(de)風(feng)(feng)險(xian)及時預警。

第二十(shi)一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(dang)將合(he)規(gui)審(shen)(shen)查作為(wei)必經(jing)程序(xu)嵌入經(jing)營(ying)管理流程,重大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(gui)審(shen)(shen)查意見(jian)應當(dang)由首席合(he)規(gui)官簽(qian)字,對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(gui)性提出明確意見(jian)。業務(wu)及職能部(bu)門(men)、合(he)規(gui)管理部(bu)門(men)依據職責(ze)權(quan)限完善審(shen)(shen)查標準、流程、重點等,定期對審(shen)(shen)查情況(kuang)開展后評估(gu)。

第二(er)十二(er)條 中央企業(ye)發生合(he)規風險,相(xiang)關業(ye)務及職能部(bu)門應(ying)當及時采取(qu)應(ying)對(dui)措施(shi),并按照規定(ding)向(xiang)合(he)規管理(li)部(bu)門報告。

中央企業因違規行(xing)為引(yin)發重(zhong)大(da)(da)法律糾(jiu)紛案件、重(zhong)大(da)(da)行(xing)政(zheng)處罰、刑事案件,或(huo)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(zhong)大(da)(da)合規風(feng)險(xian)事件,造成或(huo)者可能造成企業重(zhong)大(da)(da)資產損失或(huo)者嚴重(zhong)不良(liang)影響的,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(qian)頭(tou),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(xie)調,相(xiang)關部門協(xie)同配合,及(ji)時采(cai)取(qu)措施妥善應對。

中(zhong)央企(qi)業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,應當按照(zhao)相關規定及時向國(guo)資委報告。

第(di)二十三(san)條 中央企業(ye)應當(dang)建立違(wei)規(gui)(gui)問(wen)題整改機制(zhi),通過(guo)健全規(gui)(gui)章制(zhi)度、優化業(ye)務流程等,堵塞管理漏洞,提升依(yi)法(fa)合規(gui)(gui)經營(ying)管理水平。

第二十四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設立違(wei)規舉報平臺,公布舉報電話、郵箱或者信箱,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,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,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,移交責任追究部門;對涉嫌違紀違法的,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。

中央(yang)企業(ye)應(ying)當(dang)對(dui)舉報人(ren)的(de)身份和(he)舉報事項(xiang)嚴格保密,對(dui)舉報屬實(shi)的(de)舉報人(ren)可以(yi)(yi)給予適當(dang)獎勵。任何單(dan)位和(he)個人(ren)不得以(yi)(yi)任何形式對(dui)舉報人(ren)進行打擊報復。

第二十五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應當完(wan)善違(wei)規(gui)行(xing)為追責問(wen)(wen)責機制(zhi),明確責任范(fan)圍,細化問(wen)(wen)責標準,針(zhen)對問(wen)(wen)題和線索及時(shi)開展調查,按照有關規(gui)定嚴肅追究違(wei)規(gui)人(ren)員責任。

中央企(qi)業應當(dang)建立所屬單位經(jing)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(gui)行為(wei)記錄制度,將(jiang)違規(gui)行為(wei)性質、發生(sheng)次數(shu)、危害程度等(deng)作為(wei)考核評價、職級評定等(deng)工作的重要依(yi)據。

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結合實際(ji)建立健(jian)全合規管(guan)理與法務管(guan)理、內部控制、風險管(guan)理等(deng)協同運作機制,加強統籌(chou)協調,避免交(jiao)叉重(zhong)復,提(ti)高管(guan)理效能。

第二十七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(ye)應當定期(qi)開展(zhan)合規管理(li)體系有效性評(ping)(ping)價,針對重點業(ye)務合規管理(li)情(qing)況適時(shi)開展(zhan)專項評(ping)(ping)價,強(qiang)化評(ping)(ping)價結果運(yun)用。

第二(er)十八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(ying)當將(jiang)合規(gui)管理作(zuo)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,納(na)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。

第五章 合規文化(hua)

第二(er)十九條 中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將合規管理(li)納入(ru)黨委(黨組)法治專題學習,推動企業(ye)領導人員(yuan)強化合規意識,帶(dai)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(li)活動。

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(hua)合規培訓機制,制定年度(du)培訓計劃,將(jiang)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、重點(dian)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(nei)容。

第(di)三十(shi)一條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加強合規(gui)(gui)宣傳教育,及(ji)時(shi)發布合規(gui)(gui)手冊,組織(zhi)簽訂合規(gui)(gui)承諾,強化全(quan)員守法誠信、合規(gui)(gui)經營意識。

第三(san)十二(er)條 中央企業應當引導全體(ti)員(yuan)工自覺踐行合規(gui)(gui)理念,遵守合規(gui)(gui)要求(qiu),接受合規(gui)(gui)培訓,對自身(shen)行為合規(gui)(gui)性(xing)負責,培育(yu)具有企業特(te)色的合規(gui)(gui)文化。

第六章 信息(xi)化(hua)建設

第三(san)(san)十三(san)(san)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加強合(he)規管(guan)理信(xin)息化建(jian)設(she),結合(he)實際將合(he)規制度、典(dian)型案例、合(he)規培訓、違規行(xing)為(wei)記(ji)錄等納(na)入信(xin)息系統。

第三十四條 中(zhong)央(yang)企業(ye)應當定(ding)期(qi)梳理(li)業(ye)務(wu)流(liu)程,查找合規(gui)風險點,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(gui)要(yao)求和防控(kong)措施嵌(qian)入(ru)流(liu)程,針(zhen)對關鍵節點加(jia)強合規(gui)審查,強化過(guo)程管控(kong)。

第三十(shi)五條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加強合(he)規(gui)管理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與(yu)財(cai)務、投資、采購等(deng)其(qi)他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互(hu)(hu)聯互(hu)(hu)通,實現數據共用共享(xiang)。

第(di)三(san)十(shi)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(dang)利用(yong)大數據等技術,加強(qiang)對重(zhong)點(dian)(dian)領(ling)域、關鍵節(jie)點(dian)(dian)的(de)實時動(dong)態監測,實現合(he)規風險即時預警(jing)、快速(su)處置(zhi)。

第(di)七(qi)章 監督問責(ze)

第三十(shi)七條 中央企(qi)業違反(fan)本辦(ban)法規(gui)定,因合規(gui)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(gui)行為的,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(guan)(guan)企(qi)業并(bing)責成(cheng)整改;造成(cheng)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,國資委根據(ju)相關(guan)(guan)規(gui)定開展責任追究。

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對(dui)在履(lv)職過程中因故(gu)意(yi)或者(zhe)(zhe)重大過失(shi)(shi)應(ying)當發(fa)現(xian)而未發(fa)現(xian)違規(gui)問題,或者(zhe)(zhe)發(fa)現(xian)違規(gui)問題存(cun)在失(shi)(shi)職瀆職行(xing)為,給企業(ye)造(zao)成損(sun)失(shi)(shi)或者(zhe)(zhe)不良影(ying)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(zhan)責任追究。

第八章 附則(ze)

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(zhi)定完善合規管理制(zhi)度,推動所屬單位建(jian)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。

第(di)四十(shi)條 地方國有資(zi)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(zhao)本辦法,指(zhi)導(dao)所出(chu)資(zi)企業(ye)加(jia)強合規管理工作(zuo)。

第(di)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(you)國資委負責(ze)解釋。

第(di)四十二條(tiao) 本辦(ban)法自(zi)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